本期嘉宾
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农业农村部原巡视员黄彦新
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霍学熙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徐竹清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主持人
孙世芳 经济日报编委、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院长
小农数量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农业国情,“走产出效率高、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是发展方向。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一座“空中桥梁”,通过多层次的中间服务,帮助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对接。
“十四五”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职业社会化水平服务体系。 当前,农民对农业社会服务有哪些需求? 社会服务有哪些不足? 如何提高服务质量?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邀请4位专家进行研讨,为提升服务水平提出建议。
多元化的商业主体有差异化的服务需求
主持人:目前,我国各农业经营主体迫切需要哪些社会服务?
霍学熙: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中国农民从同质群体逐渐演变为传统农民、兼职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种典型类型。 他们对农业社会服务有不同的需求。
一是老龄化特征明显的传统农民。 这类农民希望生产变得轻松便捷,对能够替代劳动力的技术和服务有着特别强烈的需求。 二是兼职农民,其主要收入来源是打工、经商等经营活动。 市场化农田整理、耕作、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农业技术和管理服务需求持续增长。 三是通过农地流转、托管等方式取得农地经营权,初步拥有规模化农户和具有职业农民特色的家庭农场。 这也是代表我国农业管理体系发展方向的微观课题。 这类农民需要更广泛的技术和服务,包括农田规划布局设计、高效种植养殖、农资供应配送、仓储物流管理、农产品营销、风险管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在农业领域的普及应用,诞生了一批以企业、合作社为主导的农业管理和服务实体。 。 此类主体通常具有技术研发、服务创新、市场拓展等功能,为农民等涉农主体提供市场化的技术和社会服务。 他们是社会服务的提供者,但他们也有社会服务的需求。
黄彦新:农业经营主体对经营服务有客观需求。 当经营主体自行完成某些工作在经济上不经济,或者用自己的劳动力和生产工具难以完成时,就需要有专门的经营者为其提供服务。
与小农相比,规模经营者对社会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 这主要是因为小农户的农业经营相对简单,依靠家庭劳动力可以节省成本; 而且由于规模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一些岗位完全依赖于自己的劳动力,这会耽误耕作时间。 面积不够大,机械闲置时间长,经济上不划算。 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规模较大的实体会主动选择将部分业务外包。
一般来说,农业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有需求,一个重要前提是农业经营必须盈利。 农业效率不高,农业经营者收入水平低,对服务业的需求就会减少。
让市场和政府之手形成合力
主持人:从供给角度看,社会服务机构有哪些类型? 服务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
霍学熙:现阶段,我国已逐步形成多层次、多类型、多模式、网络化的农业社会服务体系。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准公益性农业社会服务体系。 公益性社会服务包括政府提供的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气象、农业防灾减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地整理、农田环境治理服务等; 以国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主导的农业技术研发等服务业。 准公共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全国主要灌区的农业灌溉支持服务; 政府支持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承办的政策性农业信贷和保险服务; 供销社及相关国有企业承担政策性支农服务。
二是以农业企业为主导的商品农业社会服务体系。 相关经营者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向农民提供农业生产环节的技术、劳务和管理外包服务、农产品营销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物流服务、信息和管理等有偿服务。在农业经营过程中。 决策和法律咨询服务。
三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导的互助型农业社会服务体系。 随着合作领域不断拓展、合作内容不断丰富,将逐步发展成为有效组织农民、盘活整合农业资源要素、助力农业产业发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平台。农民的权益。
四是新业态支撑、企业主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该系统的突出特点是数字技术深度融入农业服务全流程,服务高度智能化,能够精准匹配农业服务需求。 是引领农业社会服务数字化转型的主力军。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政府主导的公益和准公益服务体系亟待加强。 例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难以满足农业装备改造需要,基层农业技术服务难以满足现代农业生产需要。 其中,中西部地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亟待加强。 二是农业社会服务一些具体领域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 农业社会化服务种类繁多,技术结构复杂,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导致服务质量水平普遍较低。
孔祥智: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是公益机构和经营机构分开、各司其职。 从整体情况看,两个服务机构还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目前,各地农业主导产业已基本形成,农业生产区域布局和专业化生产格局已基本确立。 这就需要公益机构与运营机构协调配合,发挥“统一”作用,比如在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实行统一防治。 但地方政府系统内不少公益组织积极性不够,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其次,商业服务机构的服务需要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实现盈利。 以农机合作社为例,在河南等地调查发现,该组织一般需要连片土地面积500亩至1000亩才能实现盈利。 规模越大,服务效率越高,服务质量越高。 但单一服务组织很难将农民规模化组织起来,这就需要行政机关或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发挥组织农民的作用。 目前,服务组织通过行政机构与农民对接的渠道仍然不畅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进程。
徐竹清:蓬勃发展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提供了及时、多样、有效的农业科技服务,成为基层农业科技服务的重要提供者。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科技服务功能不断凸显。 例如,代耕代种、土地托管、“互联网+农机运营”等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为农民提供从农资采购、生产管理、生产经营等全方位的“保姆式”科学服务。维护、收获和销售的技术服务。 有效解决了土地撂荒、粗放经营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农业新技术的应用,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与此同时,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也面临有效供给不足、供需衔接不畅的问题。 一方面,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农业科技服务主体受结构性问题制约,服务动力不足,导致农业科技服务有效供给不足; 对生产一线复杂多样的农业技术服务需求协调和理解不够,农业技术培训、示范等科技服务难以满足各类农业生产主体的实际需求,服务效果有待提高。得到改善。
此外,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科技服务还存在与小农户衔接不畅、服务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 我国小农户获取农业技术信息的能力和接受农业生产服务的比率明显低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加快提高农业社会服务对小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多元化、共享型农业社会服务新格局仍需解决。 同时,我国农业发展正处于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推动农业技术综合应用,大幅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
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主持人:您对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哪些建议?
黄炎新: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要遵循市场逻辑。 农业社会服务体系是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过程中形成的。 作为一个产业,农业社会服务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愿决定的,而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 我国农村备受各方关注的小麦农机跨区域经营,就是遵循市场逻辑的生动例证。 这项服务原本是运营机构自发组织的。 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如提供便利的过境运输、保障燃料供应、提供结算服务等,为这种服务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外部环境。 因此,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发展,必须提高农业市场化水平。
同时,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必须充分了解农民的需求。 比如农业保险服务,关键是产品是否满足农民的需求。 农业保险经营者要深入农民,与农民深度沟通。 保险产品应该涵盖哪些内容? 农民能接受的保费标准是多少? 灾害补偿标准是什么? 从现有改革经验来看,现有农业保险产品应从成本保障转向收入保障。 例如,湖南沅陵县的茶叶收入保险受到了茶农的欢迎,保险机构也实现了可持续经营。
霍学熙:随着农民的快速分化,以“合作社+家庭农场”模式为主的农业经营体制将成为助推乡村产业振兴的基本模式,也将对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提出更高的要求。农业社会服务。
建议建立基于产业链的社会分工、专业合作的治理模式。 首先,依托农业生产联动,按照“发展小规模农户经营体系——规范小规模农户进入专业合作机制——构建农产品经济体系”的路径,生产规模”构建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体系; 二是依托农业产前环节的要素、技术和服务供给,打造专业化、综合性的产业组织,营造规模经济环境。 三是依托农业产后环节,构建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仓储、加工、物流、营销等农业产后供应体系; 最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的产业体系和政策。
建议加强政府主导的公益服务体系。 完善农村各类资源产权制度,营造有效的农业信贷保险市场环境,鼓励农业金融机构创新。 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构建高效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 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体系为关键,注重破解制约农村要素流通流动的结构性问题和制度性障碍,为整合高效利用奠定基础农村资源。
建议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体系。 在协调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标准(如企业标准、合作社标准等)、行业标准(如农机协会、种子协会、苗木协会、水利协会标准等)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准入监管制度。
孔祥智: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供农业社会服务的核心主体。 但目前规模较小,科技水平较低。 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农民合作社超过220万个,平均规模只有50人左右。 因此,有必要在个体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协会。 由于资源条件和成立动机不同,合作社的发展类型也存在差异。 有单种联合和多种联合; 存在产业链上下游联盟、跨领域跨区域联盟; 纯合作社自发联合,部分农业企业成立合作社带头联合。 根据各地农民拓展市场的需求,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提高农业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我国从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
徐竹青:农业社会服务体系要以增强科技服务能力、提高科技服务质量为导向,更好地将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到田间地头。
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为推动农业社会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解决方案。 当前,加强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已成为各类农业社会服务主体创新发展的“关键之举”,并涌现出不少成功案例。 例如,一家生产托管的高科技农业公司,建立生产数字化模型,实现智能处方,为种植者提供标准化种植解决方案,实现生产的节约成本和增效。 数字技术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应用,可以将农业前沿科学知识和农业要素状况系统地反映到模型中,并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的支持下,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直接转化,为农业决策带来农业知识转移和扩散的重大变革。
加快数字技术在农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应用,必须注重顶层设计。 现阶段发展重点应围绕区域农业产业开展试点示范,鼓励农业社会服务主体利用数字技术开展服务创新,促进农业知识和经验传承显性化,形成区域性、区域性的农业社会服务体系。行业性农业要素数据模型通过数字技术前沿创新,提供区域性、本土化的具体解决方案,推动农业科技服务创新,通过服务带动小农户间接走上数字农业发展之路。 在此过程中,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发挥共同作用,特别是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挥重要作用,探索农业科技前沿,促进技术融合,带动小农发展。 加快数字技术向我国社会化服务体系转化,为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不断探索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