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海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管理,规范渔业生产秩序,更好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县海域滩涂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渔业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渔业条例》、《水域潮汐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 )和《进贤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进贤县人民政府《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或者按照其他形式确定的可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法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养殖水域、滩涂依法取得的从事养殖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取得水产养殖水域、潮汐水体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我县注册公司,依法从事相关水产养殖经营活动。
第五条 水产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流转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动进贤县国有水域、滩涂使用权流转。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第六条 进贤县农业农村局是本县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域、滩涂使用权的流转以及养殖证书的审批、颁发和监管。
第七条 使用国有水域、滩涂进行水产养殖生产的,使用单位应当向进贤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殖许可证申请表及承诺书(加盖水域所属乡镇政府、村委会公章);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水域所属地自然资源规划提供的1:10000(1/10,000)图纸,标注承包水域面积,并加盖自然资源规划办公室公章。水面承包合同原件(含复印件)。
第八条 进贤县农业农村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 15个工作日内提供材料。 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当地乡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自然日); 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情况。
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进贤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国有水域、滩涂,依法依规颁发养殖证书,并将养殖证书纳入专项管理项目。
(一)依法利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生产的;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纠纷。
第十条 育种权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原育种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因依法没收、征用等原因丧失滩涂养殖权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书。
第十二条 水域潮汐养殖权持有人拒绝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回养殖证书的,进贤县农业农村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吊销养殖证书,并处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内滩涂养殖权人继续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前60日内,期限届满,持养殖证书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延期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而不得从事养殖的,期满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养殖水域、滩涂的使用权,使用权人应当支持,不得阻碍。
第十五条 2022年之前颁发的养殖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
2023 年 4 月 20 日
附录:
进贤县水域滩涂养殖许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