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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新规定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会计司22日发布《政府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解释》明确,政府补助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负责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现有政府补助采用前瞻性处理,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实施日期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按照本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2017年5月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为了便于理解,财政部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贴进行了审查。 解释补贴、政府补助、“其他收益”科目等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

《解释》明确,政府补助指引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根据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者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政府补贴指南没有定义“日常活动”。 一般情况下,如果政府补助所补偿的成本费用属于营业利润项目,或者与日常销售等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属于营业利润。 ,政府补贴被认为与日常活动相关。 。

《解释》指出,政府补助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核算方法。 总额法是指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政府补助一次性或分期全额确认为收入,而不是从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的账面价值中扣除。 采用净额法确认政府补助,扣除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补偿的成本费用等。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本质确定某类政府补助业务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一般情况下,相同或类似的政府补贴业务只能采用一种方式。 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采用该方式,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对某些补贴只能采用一种方式。 例如,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解释明确,企业选择总额法核算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应当增设“6117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应直接计入本科目“其他收益”科目的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采用合计法计算。 采用总额法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在企业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首次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和“其他”。 应收账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期末该科目余额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政府补助新规定

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购建的长期资产的,在相关资产按照总额法开始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应当合理、系统地分期计入递延收益。 当前收入; 采用净额法时,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预定用途时冲减该资产的账面价值。 企业在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应当在相关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合理、系统地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粗略法; 采用净额法的,企业在取得补助时,减少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根据减少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摊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配置安排”。年度预算和经费计划。对于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按照规定通过支出准备金或调整本年度预算解决,不得对外举债。对于确需临时急需的资金,严格限制借款对象,仅限于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企业除外)。非预算单位和年度预算外的项目不得预支财政资金,仅限于临时资金周转或应对较大社会影响。 临时紧急预付款。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解读明确,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政府不向企业借款,因此不存在政府免除企业债务的情况。 因此,删除原政府补助标准(2006年制定发布)中关于标准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即删除“债务豁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政府补助标准规定,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已有的政府补助适用未来适用法,2017年1月1日至本标准实施日期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按照本标准进行调整。

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主要是指该日尚存在且尚未摊销计入损益的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 由于采用未来适用法,公司无需调整2016年12月31日相关账户期末余额,也无需在编制2017年年度报告时调整可比期间比较数据。 2017年1月1日至政府补助标准实施日期间新增政府补助主要是指该期间新获得的政府补助。 2017年1月1日存续企业以及2017年1月1日至政府补助标准实施之日期间新增政府补助的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政府补助标准核算。与2017年度政府补助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解释指出,政府补助准则发布后,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相关申报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这些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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