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获得补贴?
补贴标准是什么?
具体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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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注意了! 创造就业有补贴!
(一)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新聘用的贫困家庭子女、应届大学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学业的初中毕业生、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必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签订劳动合同。 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参加在岗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新学徒培训或技师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作坊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聘用贫困劳动力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招用人数给予最高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产期、恢复期组织员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的,将按规定纳入补贴培训范围。
2、补贴标准: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3、申请流程:
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或者新学徒培训补贴时,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在开展技师培训或者新学徒培训前,企业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社会事务部门备案。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下同) )或按规定的个人信用账户; 企业和培训机构向培训机构申请或直接报销培训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以及失业一定时间但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具体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以及城镇消毒防疫、保洁卫生等临时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单位(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招收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小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对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实际缴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除外。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外,补贴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其他人员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延期发放。 临时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障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公益性岗位期满后,就业困难老年人、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通过其他渠道就业仍存在困难的特殊困难人员,可按程序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 ,重新计算补贴期限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益性岗位政策满期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一年。
对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照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申请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根据资金具体用途遵循以下要求: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小微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须向当地社会事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社会保障证,可任选其一,下同)或毕业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当向当地社保部门提供基本身份证明复印件。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将打入单位银行账户。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各地发展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消毒防疫、保洁卫生等临时公益性岗位人员(截止受理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2、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 对就业困难老年人、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通过其他渠道仍难以就业的,可按照公益性岗位的规定进行安置。重新办理手续,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提交。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登记,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公益性岗位政策到期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一年。
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 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 移民人员应当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临时公益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申请流程: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已登记贫困劳动力的单位,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应向当地社会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支付工资明细账(单)。单位等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补助资金支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所在单位银行账户或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四)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招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实习的单位。
2、补贴标准: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补贴由学员单位用于支付学员学员在学员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学员提供指导和管理费用。
对学员实习期满留存率超过50%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学员补贴标准。
若因疫情原因暂时停止见习,见习单位的补贴期限将相应延长。 对试用期满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试用期补助。
3、申请流程:
见习单位向当地社会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证明(或毕业证)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复印件实习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 。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将打入单位银行账户。
(五)一次性吸收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收养失业登记半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
2020年春节期间(截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
招用应届大学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政策受理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2、补贴标准: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3、申请流程: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还有就业创业补贴!
(一)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贫困家庭子女、应届大学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学业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农民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后证书、特殊职业能力证书、培训证书)。
2、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费用、培训时长、市场需求以及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确定。
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农村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以及2019年、2020年参加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培训期间补助。
3、申请流程:
上述人员应向当地社会事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基本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下同)等。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下同) )或按规定办理个人信用账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证书)的贫困家庭子女、应届大学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农民工、城镇居民登记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对列入重点行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申请流程:
上述人员应向当地社保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单)等。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将打入申请人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灵活就业。
2、补贴标准:
根据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纳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障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未满5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 大学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补贴政策期满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一年。
3、申请流程:
上述人员应向当地社会事务部门提供基本身份证明、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补助资金将支付至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人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毕业当年有意愿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残疾人及高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2020届毕业生。
2、补贴标准: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3、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学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社会事务部门提供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人员)的毕业生。 证明材料)、在学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由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并公示。
经当地社保部门审核后,补助资金将支付至毕业生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五)一次性创业补助
一、补贴对象:
有条件的地区,离校2年内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首次回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 企业家进农村。 对贫困劳动力一次性创业补贴放宽至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2、补贴标准: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3、申请流程: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