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晓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黄河流域乡村振兴研究评价中心首席专家、教授)
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农业农村现代化。 当前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最艰巨、最艰巨的任务、最难的“硬骨头”仍然在农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农业强国、我们要实现的农业现代化,既具有国外一般现代农业强国的共同特征,又立足于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 因此,我国农业现代化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现代农业强国模式,而必须通过不断探索找到自己的发展道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在农业强国建设和农业现代化中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符合农民需求的实践模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两种叙事传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寻找就业机会。 “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成为人们关心的重要现实问题。 与此同时,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背景下,实现农业现代化也成为一个需要迫切思考的问题。 主导学术界和政策研究部门的农业现代化理念认为,中国农业必须打破小农均衡发展,走以大农场为核心表现的农地规模化发展道路。 为此,国家应鼓励城市工商资本下乡,积极推动耕地流转,发展规模农业。 各级政府出台政策,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这可以看作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浪漫叙事。 在这种叙事逻辑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视为农业现代化的基本组织载体和农业规模化发展的关键动力。 值得注意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客观上也催生了悲观的叙事传统。 这种叙事传统认为,当新的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农业经营领域时,会倾向于发展经营效率高的经济作物,从而改变农业用地的用途,造成“无粮”、“非农化”问题,危害国家粮食安全; 另一方面,耕地的快速、大规模集中,会挤压小农的发展空间,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事实上,无论是浪漫主义叙事还是悲观主义叙事,人们关注的主要现象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介入农业种植过程。 在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支持下,积极流转农村土地,发展规模农业。 因此,两者本质上是同一体的两侧的辩证关系。 但客观现实是,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农地规模化经营发展而出现亏损。 他们要么退出农业领域,引发“退租潮”,要么通过多年的实践探索,逐步改变农地经营模式,实现扭亏为盈。 维影走上了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回顾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历史,2017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农业社会化有机衔接”。小农与现代农业发展。” 这无形中回应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两种叙事传统。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一定意味着大规模、超大规模的农田集中经营,而是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同时,它并不是要取代或挤压小农。 ,而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把种植环节交给小农户,将优势资源集中到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环节,采取以服务规模替代生产规模的发展模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与小农协同发展、成果共享。
服务规模发展模式促进农村社会结构优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生产规模或服务规模的发展模式,会对农村社会结构重塑产生不同的影响。 这也构成了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社会学命题。
生产规模主要体现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这一自然资本的集中管理。 在农村自发形成的耕地流转秩序中,“骨干农民”可以依托熟人社会中的关系网络,低成本流转一定数量的土地,进行适度规模经营,获得相对满意的耕种收入和收入。从中获得更体面的收入。 社会地位。 普通农民可以依靠家庭内部的代际分工或性别分工,通过半农半工的兼职生计模式维持农业再生产,从小处获取自己需要的食物、蔬菜等生活物资。规模化农业经营。 非农就业提供一定的货币收入,满足家庭支出需要。 当前中国社会正在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 然而,即使相当数量的普通农民进入县城购房、参与县城城镇化建设,他们也很难完全依靠在县城的非农就业收入来维持自己的简单再生产。家庭。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大规模农地流转发展规模化生产经营,自然会挤压“骨干农民”和普通农民的发展空间,对其产生较强的排斥效应。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服务规模发展模式,是指企业、合作社重点发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社会服务环节,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提供服务。物资、技术、信息、金融、保险以及农产品包装、运输、加工、销售等多元化服务活动,共同形成组织的集聚和规模优势。 在这种分工管理模式下,“骨干农民”和普通农民仍然掌握着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因此,服务规模经营模式可以充分发挥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各自优势,有利于形成农业治理领域的主体参与和利益分配格局,不断优化农村社会结构。 此外,有条件的小农可以逐步发展成为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可以共同组建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发展需要兴办企业,从而不断优化实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更好地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
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服务能力建设
中国式现代化具有人口众多、全民共同富裕的基本特征,这将对农业现代化的路径选择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模式形成内在约束。 通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地大规模流转,看似解决了“谁来耕地”的问题,但会给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带来更大的挑战,这一点突出表现为加快农业土地流转。社会结构形成的“双重二元性”方面。 一般意义上的“二元结构”是指城乡二元结构。 这里的“二元对立”,是将第二种“二元结构”的分析置于城市内部。 在原有二元结构的影响下,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寻找出路和未来,成为“半城市”农民工。 如果失去土地,他们不仅会失去务农收入,还得用一定的城镇就业收入来赡养留在家乡的父母。 这将使他们的生活更加困难,也给城市社会的发展增添不稳定因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可能会加剧城市内部的二元结构。 农地种植过程中规模化经营的发展,可能会将资源禀赋较差的普通农民排除在农业领域之外,不得不迁移到城市寻找生计。
因此,从社会公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我国农业现代化需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加快构建与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城乡一体化机制。 。 加强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服务能力建设,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农户提供便捷的社会服务,是相对公平、有效的制度安排。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经营土地,根据家庭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禀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他们可以利用集约化养殖、监管成本低等家庭经营方式,保证平均亩产和经济效益。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资金、技术优势,为小农户提供社会服务。 通过分工合作,既可以维护小农户的发展权益,又可以增强骨干农户的经营能力,为农村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和改善做出贡献。 为乡村治理成效提供人力支撑。 由此,在中国农村,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社会化服务为保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实践模式正在加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实践模式。 规模化服务有序推进,使我国农业现代化道路更加兼顾小农发展权益,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深远影响。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研究”(22ZDA1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