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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求购苗木(非法收购野生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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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日,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对四名非法收购野生苗木的商家进行了行政处罚。

2、今年2月13日,惠安县自然资源局接到惠安县公安局移送的关于朱某新、杨某斌、叶某祥、朱某杰四人在惠安县紫山镇蓝田村非法收购盗挖林木的案件。

3、根据惠安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四名违法嫌疑人展开问询,同时在四名违法嫌疑人的带路下,对他们在紫山镇非法收购野生苗木的地点进行指认。同年4月份,组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员前往漳州龙海市对四名违法嫌疑人非法收购运输至漳州市龙海市九湖镇起源于紫山镇的野生苗木的品种、数量进行司法鉴定及封存。并在法定时间内根据当事人朱某新提出的听证申请,于7月份召开听证会。

4、在调查取证及召开听证会后,惠安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当事人朱某新、杨某斌、叶某祥、朱某杰四人明知紫山镇蓝田村村民林某国苗圃地的林木系盗挖的情况下,仍于2022年期间多次向其非法收购、运输盗挖的元宝枫、黄栀、石斑木、杜鹃四个物种共计78株。四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和参照《泉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6项轻微级别C档次的规定,责令朱某新、杨某斌、叶某祥、朱某杰四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共计78株(元宝枫14株;黄栀5株;石斑木57株;杜鹃2株);处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的罚款共计65180元。而林某国盗挖林木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被惠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5、惠安县自然资源局提醒:森林是人类重要的自然资源,与人类的关系极为密切,保护森林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盗伐林木和明知是盗伐的林木依然收购的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如发现有人乱砍伐树木应及时举报。商家应自觉不收购非法来源的林木及其他野生植物,同时群众采购时也应向商家确认所采购的是否属于合法来源。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7、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杨泳红朱荣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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