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北京海淀区的问题,以及和北京海淀区11家餐饮门店因食安问题被查处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新京报讯(记者王萍)10月12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微信公众号显示,9月25日-10月9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包括杨国福麻辣烫、老家肉饼、王婆大虾等海淀区11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其中7家被停止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被查处餐饮门店
1、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华恒酒楼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文慧园红联村3号北
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2、北京福寿一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杨国福麻辣烫(交通大学店)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九区37号楼一层105
存在冰柜内半成品食材与成品食材混放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首层G南侧
存在后厨地面存在积水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东八所及宫门前街11、12、13、15、16号乙院89幢平房102号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8号院颐香锦苑小区4号楼1-4层4号
存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6、北京友好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第一分公司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21号3-33幢一层102号
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招牌名称:老家肉饼(永定路店)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38号A8
存在从业人员佩戴首饰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8、北京巴蜀王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王婆大虾(知春路店)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2号一层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北京薯珀芮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8号一层1号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7号楼2层7-32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1、美诺(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丹棱街分店
招牌名称:鬼瘾食(领展购物广场店)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甲1号5层501-01号
存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立案查处。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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